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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中发诺琦照明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1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武汉中发诺琦照明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7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武汉中发诺琦照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武汉中发诺琦照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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