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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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中发诺琦照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1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武汉中发诺琦照明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7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武汉中发诺琦照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武汉中发诺琦照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