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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47.34元、期内利息684.52元,本息合计26,731.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分别以借款本金524.6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8,060.8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3,034.6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7,466.68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2,816.5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4,14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