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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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讯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江苏大丰港和顺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大丰和顺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市达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达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大丰和顺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31706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广州市达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大丰和顺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5元,由原告江苏大丰和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601元,被告广州市达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9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