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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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豪精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融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天津融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豪精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XMHT-2017RZ03《设备买卖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武汉豪精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退还原告天津融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付货款266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将规格型号为SMD2*40-XY-L电柜门板自动焊接生产线退还至被告武汉豪精设备有限公司处,退货所需费用由被告武汉豪精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武汉豪精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8月23日的融资利息损失3336.74元,并以26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5%给付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融资租赁利息损失; 五、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武汉豪精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鉴定费55800元; 六、驳回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天津融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3元,由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天津融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828元,由被告武汉豪精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825元,保全费1330元,由被告武汉豪精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