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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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桐梓县水坝塘镇洪吉自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桐梓县水坝塘镇洪吉自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材料款275,138元;并从2020年4月20日起以275,1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材料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桐梓县水坝塘镇洪吉自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4元,被告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