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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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 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栾川县瑞达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830340.4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贷款展期协议书》的约定计付。 二、栾川县瑞达矿业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栾川县瑞达矿业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952元,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县瑞达矿业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