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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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算支付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40元,减半收取26270元,由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