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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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振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9)皖0122司惩197号 被拘留人骆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振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骆飞、肖颜、赵从铸、周基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骆飞拒不履行肥东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骆飞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