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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巧慧餐饮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促销协议》;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5月10日的房租租金361771.63元。

三.驳回原告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红花岗区彭厨餐饮店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32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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