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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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巧慧餐饮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促销协议》;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5月10日的房租租金361771.63元。 三.驳回原告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红花岗区彭厨餐饮店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32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