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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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真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崇左市豪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98号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豪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宁市真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乃就、黄智中、黄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左市豪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宁市真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乃就、黄智中、黄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桂1402民初28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崇左市豪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宁市真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乃就、黄智中、黄庆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1835054.16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崇左市豪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宁市真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乃就、黄智中、黄庆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1020.81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三、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郭乃就、黄庆华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A栋14层1405号房产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该查封为轮候查封,轮候顺序为第四,查封有效期限为叁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此外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崇左市豪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宁市真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乃就、黄智中、黄庆华有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对崇左市豪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南宁市真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乃就、黄智中、黄庆华实施的保全措施未能全部实现保全目的。 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的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轮候查封的生效日期,请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