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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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96.41457万元,支付2012年12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的利息2148.04688万元,并自2019年11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1496.4145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02元,由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