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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石化宁夏易捷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万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8401.69元; 二、被告中石化宁夏易捷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万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24066元; 三、确认解除反诉原告中石化宁夏易捷石化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宁夏万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四、驳回原告宁夏万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中石化宁夏易捷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1049元,由被告中石化宁夏易捷石化有限公司负担16894元,原告宁夏万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1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322元,由反诉原告中石化宁夏易捷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