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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6984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29元,由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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