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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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9004.04元; 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负担66元、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负担1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