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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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诺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 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诺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28855.5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朱彦、***、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0元,由被告***、朱彦、***、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