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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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稀金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伊春市红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黑01执816号 伊春市红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与伊春市稀金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56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稀金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565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 将上述款项汇入本院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 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6228400176232236666 特此通知。(通知后附风险提示,请认真阅读)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执行一庭谢宁联系电话:0451-82297238 本院执行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28号邮编:15009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