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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38586672.3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38586672.37元为本金基数,按月利率1.8465%的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69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1975元,由原告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4198元,被告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97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