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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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吉利餐具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因借款所欠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2月21日尚欠利息、罚息、复利533239.20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吉利餐具有限公司、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在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吉利餐具有限公司、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计4455元,由被告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吉利餐具有限公司、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