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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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 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城陆路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电线杆抢修费损失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电线杆抢修费损失18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电线杆抢修费损失、停业损失,合计99,767元中的60%即59,860.2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电线杆抢修费损失13,200元中的40%即5280元; 五、被告宁城陆路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停业损失86,567元的40%即34,626.8元;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331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承担1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承担300元,由被告***承担2000元,由被告宁城陆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