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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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恩施市国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1612号 原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伟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王继(实习),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国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原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市国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向原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立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严文武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