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七台河市中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姜君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4408.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姜君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8-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