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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1,668.84元、护理费46,305元、交通费3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50元、营养费11,250元,合计84,223.8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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