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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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六安市玉海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6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六安市玉海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六安市玉海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补偿费192000元; 四、驳回原告六安市玉海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5元,减半收取计7293元,由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93元,六安市玉海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