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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舟山东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舟山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东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总限额为205068480.22元。其中,对被申请人舟山东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范围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案中对其享有质权的股权为限;对被申请人舟山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范围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案中对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为限,保全限额149020000元。以上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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