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6民终2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姣华,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魁勋,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景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郜慧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运强,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下称人财保晋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下称开封第二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4月15日20时许,***驾驶豫B×××××豫B×××××中兴半挂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线××)××集镇××路路口时,与行人谭红真发生碰撞,致谭红真受伤。后谭红真被送往襄州区医院抢救,花医疗费1831.40元,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谭红真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的豫B×××××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车辆实际车主为***,该车辆挂靠在开封市第二运输公司名下,该肇事车辆以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人财保晋城市分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期间内。

一审另查明:***、***系谭红真的父母,***、***共育有两子谭红真和谭红宝。谭红真生前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谭红真系城镇居民。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谭红真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得到赔偿。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一审五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831.40元、丧葬费30280.50元、死亡赔偿金821078元(34455元/年×20年=6891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996元/年×6年÷2人=719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996元/年×5年÷2人=59990元)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一审被告辩称两名被抚养人系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其该项辩称的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0元过高,一审法院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本地经济水平等酌情支持1000元。一审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过高,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本地实际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支持45000元。综上,一审五原告因谭红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54189.9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其损失总额共计899189.9元。一审原告要求人财保晋城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人财保晋城分公司辩称本案肇事车辆未在该公司投保的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该项辩称的理由不予采纳。人财保晋城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83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65000元,剩余损失787358.5元的80%即629886.8元,其中70%的赔偿额即551150.95元由人财保晋城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10%的赔偿额即78735.85元由***、开封第二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还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因***系***雇请的司机,故应由其雇主***向一审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因其亲属谭红真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54189.9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共计899189.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11831.4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551150.95元。二、保险理赔后不足部分即78735.85元,由***、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连带向***、***、***、***、***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均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开封市第二运输公司负担。

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

二、***、***、***、***、***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1831.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629886.8元;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承担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承担14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勇

审判员柳莉

审判员江涛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琳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20-08-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