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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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山西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9546.05元; 二、被告***、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月29日的贷款利息(含应还正常利息、罚息、复利)5796.54元及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罚息(该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235%计算); 三、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车架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265元,由被告***、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