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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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联友家居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8.5万元及截止至2014年10月13日的利息34.41万元; 二、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以508.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对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90×××57的6059967股股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福建省联友家居开发有限公司对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质押股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建省联友家居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120元,由***负担15409元,由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8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