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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主文“被告保定红星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凯东机械有限公司欠款461500元及利息(以461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为“被上诉人保定红星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天津凯东机械有限公司欠款461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61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上诉人天津凯东机械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保定红星高频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65元,由保定红星高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66元,由天津凯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