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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民终1444号民事判决及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维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048887.9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950元,由***负担15552元,由***、***、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3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467元,由***负担21492元;由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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