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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承德鑫磊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530.40元(包括医疗费8180.00元,误工费29019.60元,护理费6922.80元,住***。两项合计63200.5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在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户,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50×××14,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承办法官、案号、划款用途。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44元,减半收取1444.22元,保全费520.00元,合计1964.22元,由被告承德鑫磊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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