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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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隆化支行 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 承德县合源石材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5万元(名称: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隆化支行;账号:10×××01)。 案件申请费1770.00元,由申请人承德县合源石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