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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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47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