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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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 开封市宸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封市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4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 二、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劳务费603265.65元; 三、开封市宸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603265.65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对开封市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10元,鉴定费30000元,由开封市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共同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1610元,由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