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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
开封市宸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封市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4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

二、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劳务费603265.65元;

三、开封市宸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603265.65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对开封市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10元,鉴定费30000元,由开封市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共同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1610元,由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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