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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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将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1500万元股权返还给原告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将该股权登记在原告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二、如果被告***不能将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1500万元股权返还给原告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则被告***必须给原告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补偿投资款1500万元,并从2014年4月25日开始,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利息损失至付清1500万元之日止; 以上一、二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