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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 邯郸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杰通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19,450.9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22,197.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19,450.95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22,197.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计2,230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