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 临沧市人民医院 临沧祥龙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6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42元,由原告***负担22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