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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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 临沧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凤珍、石宝鹏、石某1、石合彩、刘天秀各项损失共计121940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李凤珍、石宝鹏、石某1、石合彩、刘天秀各项损失共计87420.27元,在被告***垫付的104160.38元赔偿款中扣减***应赔偿原告87420.27元,原告李凤珍、石宝鹏、石某1、石合彩、刘天秀应返还被告***16740.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16740.11元; 三、驳回原告李凤珍、石宝鹏、石某1、石合彩、刘天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7元,减半收取3123.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承担677元,原告李凤珍、石宝鹏、石某1、石合彩、刘天秀承担24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