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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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甘露茶叶有限公司 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舜德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云南舜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甘露茶叶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被告普洱甘露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舜德投资有限公司租金138,249元,违约金10,903.24元,共计149,152.24元,并自2019年6月10日起以每月12,903.24元的标准计付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 三、原告云南舜德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7元,由原告云南舜德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517元,由被告普洱甘露茶叶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两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