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普洱市思茅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普洱市思茅区天仓茶叶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民初421号 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918365935H。 法定代表人:李先城,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思茅区天仓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802MA6K3L65C。 法定代表人:李志春,系负责人。 被告:普洱市思茅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587351933H。 法定代表人:凌华,系董事长。 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市思茅区天仓茶叶专业合作社、普洱市思茅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宏程 审判员韩瑞斌 审判员秦健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蒋金良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