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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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与被告***2019年4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301)于2019年11月27日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归还全部未付贷款本金3955000元和支付贷款利息(截止至2019年11月27日为99587.78元)、贷款罚息(截止至2019年11月27日为972.53元,自2019年11月28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贷款复利(截止至2019年11月27日为1348.27元,自2019年11月28日起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北香瑞园11号楼B-1105的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409625)在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4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