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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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山湖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6293.10元、公摊电费583.33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山湖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逾期缴交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物业服务费190.70元为基数,分别从每月1日起按1‰/日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湛江山湖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拒绝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