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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兆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账户00×××68中存款7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跃镁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账户00×××11中存款7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