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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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周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1613.2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15‰从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0,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