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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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凤城三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凤城三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600元及违约金5984元; 二、被告***对前述一项确定给付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