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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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简阳市平武农副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简阳市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简阳市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36034046.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4836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从2016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简阳市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970元,由被告***、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