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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6149.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计804元,由***负担219元,由***、***负担5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负担438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