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汝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以2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按月息0.5分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汝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局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40元,由被告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