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5,386.87元、罚息18,426.04元、复利1,456.15元(利息、罚息、复利均计算至2020年2月18日),并同时给付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32%上浮50%计算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5,386.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32%计算,给付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 三、如果***、***不能偿还上述债务,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名下的产权证号为五房权证字第××号,坐落于五常镇成功街金泰家园东区C3栋14单元1层101号,建筑面积为64.38平方米住宅楼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