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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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80449.10元给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计9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