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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80449.10元给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计9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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