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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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 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代为支付的房屋契税费23659.44元及违约金4731.89元,两项合共28391.33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20.13元、保全费1429.63元,合计6049.76元(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096.26元、保全费1429.63元,合计13525.89元),由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37.1元,被告***、***负担912.66元。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8388.7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91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